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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社论|处罚恶意别车,罚款和判刑之间缺个拘留

来源:中国人才网_中国招聘网-人才招聘网-中国人才招聘官网 时间:2017-05-25 作者:中国人才网_中国招聘网-人才招聘网-中国人才招聘官网 浏览量:

 

 

 

——本文约1544个字,阅读需3分钟

昨天,北京时间独家报道了东莞皇冠轿车“175秒高速疯狂别车”一事在网络上引发关注,当地交警曾表示,皇冠车被处200元罚款了事。然而在北京时间报道引发关注后,今天东莞高速交警又告诉北京时间,皇冠轿车车主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而被拘留,该事件也被作为刑事案件立案调查。

按照司法程序,之前交警按照违反并线法规的属于行政处罚,而之后当地警方的拘留则说明皇冠车主已经上升到涉嫌刑事犯罪的程度。

根据我国刑法,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按照此案中皇冠车的行为,尽管谈不上有什么严重后果,但如果被认定有罪至少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跟之前的“罚款200元”相比,颇有“天上一脚地下一脚”的感觉。

尽管这样看来此事正向着圆满解决的方向进展,然而北京时间(时间论微信ID:Btimelun)认为,这前后两个处理方式似乎都难让人满意,而这个或许是因为在立法层面对于此类恶意别车的“斗气车”行为缺乏适当的处置选项所致。

从行政处罚看,皇冠车主并非是单纯的错误操作导致违法交通法规,而是具有明显的恶意,实施了别车的非常规行为,如果按照现有交通法规处罚,实际上将其等同于一般的交通违规行为,因此才会让人觉得200元的处罚畸轻。

不过从刑事立案看,处罚结果可能会很严重,首先有畸重的可能,而且一旦进入刑事程序,要经过侦查、起诉、判决、执行等司法程序,特别是要按照疑罪从无、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一系列法律原则进行审判,必然要支付相当的司法成本。

而在北京时间看来,皇冠车主行为虽然可恶,但是否有足够的社会危害性,可以与普通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相提并论,似乎也值得商榷。

因为此罪名主观方面要求具备犯罪的故意,客观方面则要求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假如说皇冠车主采取了放任的态度而被定为间接故意,这似乎还比较容易说得通,但认为他威胁不特定多数人则需要更为确凿的证据来印证了,而警方的证明义务则很大。

当然,刑法中还有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但此罪名要求“情节恶劣”,而具体如何才算是“恶劣”则难以规定,未免会引发争议,现实中也并不好把握。

而在现实执法中,由于这两个处理方法分别畸轻畸重,具体执法时会给一线民警造成困扰:如果按照行政法规处罚则似乎难以达到处罚效果,但如果进行刑事立案,则需要面对复杂的拘留、批捕、起诉等环节,搞不好由于情节轻微未能被起诉或者被判无罪,那么反倒可能被指责过度执法。

于是如果从执法环节考虑,执行行政处罚会更有效率也更容易落实,刑事处罚会繁琐而且旷日持久,还可能被投诉,这样的情况下很容易影响民警的执法选择,从而让处罚倒向畸轻来求个“皆大欢喜”。这或许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在北京时间的报道引发关注前,警方先采取了行政处罚。

而如果跳脱出此案的具体案情考虑,北京时间认为,对于在公路上实施的恶意别车、恶意刹车等行为,在畸轻的行政处罚与畸重的刑事追责之间缺少一个适当的处理措施。考量两种处理方式的效力和效率,似乎从行政法执法层面增加相应的处罚措施为宜。

比如可以参照《治安处罚法》关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的规定,其中对“追逐、拦截他人的”的处罚,规定可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那么如果是高速上恶意的别车,在没有明显严重后果、情节偏弱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不妨将“使用交通工具恶意拦截、妨碍他人车辆行驶”的行为也列入其间,从而让交警在执法时,将此类案件直接移交地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执行行政拘留和罚款,方便高效地处理此类“斗气车”导致的治安问题,或许是一个有效而又便捷的方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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