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2021年第三季度涉旅典型案件通报 一、案件名称:昭通市某酒店未如实登记上传旅客身份信息案 二、案件情况:2021年9月23日20时54分,太平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旅店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位于昭通市环城东路的某酒店收银员未如实登记上传8419号房间旅客信息。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四、处罚结果:对该酒店处以200元罚款。 五、处罚单位:昭阳区公安分局 六、处罚时间:2021年9月23日 昭通市2021年第三季度涉旅典型案件通报 一、案件名称:云南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合同进行经营案 二、案件情况:2021年7月21日,镇雄县道路运输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在柿凤公路花渔洞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张某驾驶云南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所属云AS127*号车,运载7人从罗坎至昆明。该车驾驶员张某提供了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但不能提供其他任何有效包车运营手续,属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包车合同进行违法经营。 三、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章五十七条第一款。 四、处罚结果:对该公司给予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处罚单位:镇雄县道路运输管理分局 六、处罚时间:2021年8月1日 一、案件名称:彝良县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二、案件情况:2021年7月30日,彝良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刘某凤开设在彝良县树林彝族苗族乡树林村文明路的某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今麦郎辣煌尚韩式火鸡拌面”12盒,“鸭池河马鞍山杨记手工面条”10把,已超过保质期限。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彝良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四、处罚结果:1.没收被我局依法扣押的过期食品; 2、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五、处罚单位:彝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处罚时间:2021年9月10日 一、案件名称:鲁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二、案件情况:2021年6月23日,昭通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群众举报称,昭阳区清官亭附近有人在派发旅游宣传单,并组织老年人到四川崇州、大邑等地三日游,每人收费199元,可能涉嫌开展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2021年7月2日上午6:30分,鲁某组织游客在昭阳区下排街与北顺城交叉口北150米(新天地购物广场正大门前)上车出发前往四川,昭通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联合昭通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昭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分局现场拦停车牌号为云C2881*的旅游大巴进行了联合执法检查。经查,鲁某组织招揽人员2名和游客12名,并提供了游客购买保险信息单、旅游产品宣传单、游客名单,但未出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明,同时鲁某承认未取得相关资质私自开展旅行社业务经营行为。 三、法律依据:《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九十五条第一款。 四、处罚结果:对鲁某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处罚单位:昭通市文化和旅游局 六、处罚时间: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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