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加快推进反恐怖地方立法进程,按照2021年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省公安厅起草了《云南省反恐怖主义条例(征求意见稿)》,为在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提升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现将《云南省反恐怖主义条例(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时间为15个工作日。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11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我厅。联系人及电话:赵晓英,0871-63052847、63052261(传真)通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656号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公安厅
2021年10月18日
云南省反恐怖主义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实行责任制,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共同参与,开展全民反恐怖主义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平安云南建设考核范围;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专业队伍建设以及物资装备保障。第五条 省设立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反恐怖主义工作。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应当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设在公安机关,承担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人,配合人民政府做好反恐怖主义信息收集、治安巡防、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第六条 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依法确定成员单位、联系单位和有关单位。成员单位、联系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明确反恐怖主义工作联络员。反恐怖主义工作实行定期联席会议、请示报告、重大情况通报、会商研判等制度,建立健全联防联动协作机制。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反恐怖主义工作,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反恐怖主义公益事业。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对举报涉嫌恐怖活动信息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或者在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或者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反恐怖主义工作计划、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综合协调、监督考核机制;(二)定期研究部署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第十条 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决策部署,制定规划、方案、制度、措施;(二)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明确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职责;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三)指导有关部门履行安全防范职责,督促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实施安全防范措施;(四)监督指导从业单位加强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等易被用于实施恐怖活动的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五)组织、指导公安反恐怖应急力量建设,开展训练、演练和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一)制定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罪犯的监管、教育改造等措施;(二)指导监狱依法对罪犯在监狱内涉及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三)负责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罪犯刑满释放的移交衔接及安置教育;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一)加强学校意识形态教育工作,抵御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渗透;(三)指导教育系统和学校开展反恐怖主义法普法、安全知识技能宣传教育,执行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五条 民族宗教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一)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增强公民自觉抵制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意识和能力;(二)加强宗教人士教育培训和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的服务管理;(三)依法审核宗教出版物,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的宗教活动、宗教宣传品、宗教网络传播等;(四)及时发现、掌握涉及民族、宗教的极端主义活动并向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