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难免发生资金借贷行为。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处理不当会被税务机关重点关注。一起往下看一则稽查案例吧~
1 稽查案例 电子底账系统中,A公司2021年收到的商品名称为贷款服务(商品编码开头为3060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合计金额1000万元,税额60万元(1000*0.06=60),价税合计1060万元。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21行利息收支金额为100万元。 利息支出与取得利息发票的情况,严重不符。 经税务机关检查,存在向个人股东借款,但是支付的利息未取得发票,并且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风险。 最终个人股东对利息收入约900万元,补缴20%的股息红利利息个税,180万元,个人股东申请代开了增值税发票,完税后A公司这部分900万的利息支出,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 2 案例分析 1、哪些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非金融企业(一般企业)来说,利息支出要区分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还是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1)一般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2)一般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2、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取得增值税发票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利息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税前扣除应当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合规扣除凭据。 实务中,不少银行为了避免麻烦,不愿意主动开具发票,仅提供了利息结算单等,要注意,如果仅有利息结算单、银行回单,不符合税前扣除要求,税前扣除存在较大风险。建议应当及时与银行沟通,取得增值税发票。 3、公司向股东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有哪些限制?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1; 企业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实务中,企业向信托公司借款的利率是较高的,企业若要按照实际支付的利息扣除,必须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如果不能提供“情况说明”,只能按照人民银行同期的基准利率进行税前扣除。 4 案例分享 【案例】A公司在2021年度发生了一笔15万的利息支出,系向信托公司借款100万产生的利息,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5%。取得了信托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最终,A公司找到了该信托公司向B公司提供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10%的借款合同和利息发票,作为证明资料。税务机关认可的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为:100万*10%=10万元。 ﹀ ﹀ ﹀ 集团公司内部统借统还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1、统借统还业务定义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2、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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