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线索经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及时兑现奖励。奖励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持有、走私、制造、私藏、寄递枪支案件,收缴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1支或者气枪2支以上的,军用子弹100发、民用子弹50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军用子弹10发以上100发以下、民用子弹50发以上500发以下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同一举报线索破获案件里每增加收缴枪支1支,追加奖励金额100元。军用子弹收缴量每增加50发以上或民用子弹增加100发以上的,追加奖励金额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以此类推至10000元上限。
(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制造、私藏、私存、寄递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500克或者黑火药、烟火剂1000克,雷管50枚,导火索、导爆索50米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同一举报线索破获案件里每增加炸药500克或者黑火药、烟火剂1000克,雷管50枚,导火索、导爆索50米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追加奖励金额1000元,以此类推至10000元上限。
(三)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涉枪涉爆重大案件或取缔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窝点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以下奖励:
1.破获持枪伤害、杀人、抢劫、绑架、强奸以及爆炸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视情给予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
2.查破非法走私、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寄递等涉枪涉爆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3.取缔非法制贩改制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窝点的,视情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4.破获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雷管、导火索、导爆索、手榴弹、地雷等爆炸物品的,视情给予200元至10000元以下奖励。
5.查禁、取缔非法制贩管制刀具、弩等管制物品和仿真枪窝点的,视情给予500元至10000元以下奖励。
6.收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视情给予500元至10000元以下奖励。
对特别重大的查实案件,各县、市、区根据本地社会发展状况、经济条件以及涉枪涉爆问题程度,可不受奖励上限的限制。
举报情况涉及第三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情况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励金;协商不成的,由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决定。
举报奖励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分别负责所接到的举报线索的奖励。